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113民初6471号
原告:***皓正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69495419W,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城北水秀路958号。
法定代表人:钟勇,总经理。
被告:南京华生皓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20532739263,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智路6号兴智科技园A栋10层北侧。
法定代表人:贺承云,董事长。
第三人: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134757148J,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蠡溪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杨良生。
第三人: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1043234377,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合作路285号。
法定代表人:万铜良。
第三人:江西汉唐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178696949,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956号钦都豫景综合楼801室。
法定代表人:陈柏辰。
第三人:咸阳彩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MA6XM1019E,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高科一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陈忠国。
第三人:成都中电熊猫显示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2MA61RT8E0E,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实验区成都市双流区公兴街道青栏路1778号。
法定代表人:孙学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皓正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华生皓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筑有限公司、江西汉唐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咸阳彩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中电熊猫显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皓正电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皓正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04元,减半收取730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吴文霜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见习书记员 曹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