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21民初242号
原告:***,男,196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永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令牌宏鹏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州永靖县古城新区锦绣嘉园令牌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甘肃令牌宏鹏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2022年2月10日,***以原、被告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7元,减半收取609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