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鹏悦宏鹏建筑有限公司

甘肃令牌宏鹏建筑有限公司与某某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2923民初349-1号 原告:甘肃令牌宏鹏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甘肃省临夏州永靖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原告甘肃令牌宏鹏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甘肃令牌宏鹏建筑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甘肃令牌宏鹏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令牌宏鹏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33元,减半收取计1216.5元,由甘肃令牌宏鹏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孔淑娴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