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2923民初349-1号
原告:甘肃令牌宏鹏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甘肃省临夏州永靖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原告甘肃令牌宏鹏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甘肃令牌宏鹏建筑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甘肃令牌宏鹏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令牌宏鹏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33元,减半收取计1216.5元,由甘肃令牌宏鹏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孔淑娴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