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蓝韵实业有限公司

佛山通用医药有限公司、深圳市蓝韵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执29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通用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五峰二路工业区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4UTFBY98。
法定代表人:林伟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运武,广东宝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蓝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三溪社区金业大道140号生命科学产业园B15栋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167226。
法定代表人:张力华。
申请执行人佛山通用医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蓝韵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2022)京仲调字第0044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730728.53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仲裁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依法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深圳市蓝韵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深圳市平安银行有限公司高新技术区0412×××××4446账户存款、首先冻结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7559××××0901账户存款,案号为(2021)粤0307执保4615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深圳市蓝韵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市华超信息咨询有限公司60%的股权。
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称被执行人已向其偿还本案欠款本息共计人民币697545.52元,债权已获全部清偿,申请结案并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控制措施。申请执行费人民币9375.46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
本院认为,北京仲裁委员会(2022)京仲调字第0044号裁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并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执行措施。申请执行费人民币9375.46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北京仲裁委员会(2022)京仲调字第0044号裁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蓝韵实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相关控制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审判长)马莹莹
执行员 赵   业   雷
执行员 李      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   惠   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