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蓝韵实业有限公司

济南博航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蓝韵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民初7699号
原告:济南博航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港兴路**博科集团总部**楼****。
法定代表人:褚高峰,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深圳市蓝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三溪社区金业大道**生命科学产业园**101
法定代表人:张力华,董事长。
原告济南博航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蓝韵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立案。原告济南博航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南博航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雁如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裴 静
书 记 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