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蓝韵实业有限公司

佛山通用医药有限公司、深圳市蓝韵实业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7财保503号
申请人:佛山通用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林伟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运武,广东宝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蓝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张力华。
申请人佛山通用医药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深圳市蓝韵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或扣押(具体以查封、冻结清单为准),保全价值以1455025.77元(人民币,下同)为限。担保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保险保函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以1455025.77元为限,若因本次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而给被申请人造成经济损失,担保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自愿在担保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2021年8月4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及担保人的担保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深圳市蓝韵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55025.77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佛山通用医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传娇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朱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