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7财保1471号之一
申请人:国药集团广东医疗器械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下李朗社区白李路26号旗丰数字科技园F栋1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083279L。
法定代表人:张宏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喜华,北京观韬中茂(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慧,北京观韬中茂(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
被申请人:深圳市蓝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坝光社区白沙湾路2号坝光片区服务中心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16722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泰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药城大道898号医疗器械区一期标准厂房6号楼2楼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728028188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国药集团广东医疗器械供应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蓝韵实业有限公司、江苏***泰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法于2020年12月22日对被申请人***、深圳市蓝韵实业有限公司、江苏***泰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或扣押,保全价值以3477740.8元(人民币,下同)为限。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保单保函为本次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申请人国药集团广东医疗器械供应链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提交解封申请书,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3477740.8元财产的查封,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收到该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国药集团广东医疗器械供应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蓝韵实业有限公司、江苏***泰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477740.8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或扣押(具体以解封清单为准)。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文姣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