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7财保1471号
申请人:国药集团广东医疗器械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下李朗社区白李路**旗丰数字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083279L。
法定代表人:张宏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喜华,北京观韬中茂(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慧,北京观韬中茂(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
被申请人:深圳市蓝韵实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坝光社区白沙湾路**坝光片区服务中心103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16722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泰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泰州市药城大道**医疗器械区**标准厂房**楼**南侧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728028188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国药集团广东医疗器械供应链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深圳市蓝韵实业有限公司、江苏***泰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或扣押(具体以查封、冻结清单为准),保全价值以3477740.8元(人民币,下同)为限。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为本次的财产保全作担保,担保金额以3477740.8元为限,若因本次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而给被申请人造成经济损失,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自愿在担保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2020年12月15日,深圳国际仲裁院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及其担保人的担保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深圳市蓝韵实业有限公司、江苏***泰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477740.8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国药集团广东医疗器械供应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文姣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朱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