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博顺鑫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等与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1民初3138号
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对原告**、原告**与被告北京利君诚运运输有限公司、被告赵克川、被告北京博顺鑫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被告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京0101民初3138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2)京0101民初3138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页倒数第三行“丧葬费63 240元”补正为“丧葬费63 204元”;第八页倒数第十一行、倒数第六行中的“丧葬费31 620元”均补正为“丧葬费31 602元”。
审  判  员   荣 慧
二○二二年五月六日
法 官 助 理   刘义杰
书  记  员   姚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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