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捷信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河南简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5财保887号
申请人河南简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68号1号楼8003号。
法定代表人杨建华。
被申请人河南捷信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53号4号楼6层67号。
法定代表人陈浩。
申请人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83403.4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捷信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83403.4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简冬琼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丹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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