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102民初11013号
申请人:安徽项美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潜山路169号天珑广场5-19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54490156X。
法定代表人:杨蓉,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翔,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洋,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合肥唯客天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大别山路巴黎春天G-01幢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55797897D。
申请人安徽项美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合肥唯客天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项美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合肥唯客天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项美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合肥唯客天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宣春莲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丁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