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6执14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项美空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潜山路169号天珑广场5-19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54490156X。
负责人:***,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萌水镇兴萌路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MA3PRNQHX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徽项美空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30日作出(2020)鲁0306民初2390号判决,判决:一、被告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项美空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票据款595663.54元;二、被告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项美空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自2022年2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4878.00元,由被告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安徽项美空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595663.5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执行过程及查明事实如下:
1、本院分别于2022年10月11日、2022年11月18日、2022年11月29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网络资金、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2、2022年10月1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如实报告财产情况,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依法受到信用惩戒的风险警示提示,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3、2022年11月25日,因被执行人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向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4、2022年11月25日,因被执行人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将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征询其是否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被执行财产,是否同意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被执行财产,亦不同意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595663.54元及相应利息执行未果。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调查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依职权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军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