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格尔旗维珅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市鑫固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准格尔旗维珅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622民初297号 原告:鄂尔多斯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MA0NM9F756。 法定代表人:代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鄂尔多斯市“148”指挥中心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准格尔旗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准格尔旗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鄂尔多斯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准格尔旗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鄂尔多斯市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鄂尔多斯市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准格尔旗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原告鄂尔多斯市某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750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