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兴福达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嘉兴福达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卓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3)浙0402执3660号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浙江嘉兴福达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嘉兴市卓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45000元,逾期付款利息1642.5元,案件受理费、处理费2451元及保全费5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扣划措施,被执行人嘉兴市卓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内容;另已支付本案执行费644元。至此,本院国内仲裁法律文书中确定的法律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本院执行的(2023)浙0402执3660号案件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