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111民初1196号
申请人:江西省昌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明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人江西省昌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省昌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存款人民币345304.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西省昌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保单号为1101402390158851××××)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省昌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限额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45304.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万爱国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驷
书 记 员 周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