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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昌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11民初1158号 原告:江西省昌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西明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西明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7月9日出生。 被告:***,男,1976年8月14日出生。 原告江西省昌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没有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万爱国 法官助理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