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11民初1035号
原告:江西省昌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明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被告:**,男,197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被告:******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西省昌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江西省昌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西省昌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胡 杨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