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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津峰线缆有限公司与中节能六合天融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民初10582号之一 原告:廊坊津峰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高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节能六合天融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创新路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廊坊津峰线缆有限公司与中节能六合天融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作出(2022)京0114民初10582号民事裁定书,保全了中节能六合天融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01284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现廊坊津峰线缆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廊坊津峰线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中节能六合天融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01284元或相应价值其他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