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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中节能六合天融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311执91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12月14日出生,居民,住所地江苏省响水县。 被执行人:中节能六合天融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节能六合天融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1311民初67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受理,本案立案执行标的121022.69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预纳入失信名单告知书、***督卡等执行材料。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三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但无足额存款可供执行。依法查封登记了被执行人名下牌号为京P×××××等19辆机动车,但均未实际控制。 3、本院通过全省关联案件查询,截至2022年5月19日被执行人中节能六合天融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除本案外,无执行案件未执行完毕。 4、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委托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进行线下调查,现场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 5、本院前往江苏省**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中节能六合天融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6、本院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7、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电话告知了其本院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案立案执行标的121022.69元,已执行到位标的0元,尚有121022.69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对查询到的财产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案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务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 奔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