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友谊精煤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戎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民初481号
原告:北京戎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路17号。
法定代表人:丁昕,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立社,北京厚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家盛,北京厚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恒畅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白音席勒街道办事处办公楼413室。
法定代表人:李长征。
被告:周海霞,女,1977年12月9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 号。
被告:乌海市友谊精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摩尔沟口。
法定代表人:崔正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静,女,1984年10月2日出生,乌海市友谊精煤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主任,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
被告:***,男,1978年10月26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
原告北京戎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恒畅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周海霞、乌海市友谊精煤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北京戎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戎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戎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2 700元,减半收取146 350元,由北京戎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杜卫红
审  判  员   刘 慧
审  判  员   邵 普
二○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习亚伟
书  记  员   王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