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3民终1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乌海市友谊精煤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正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慧芳,内蒙古锐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现住山西省阳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丽强,山西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元氏县永兴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建树。。
上诉人乌海市友谊精煤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甄某、元氏县永兴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2019)晋0311民初11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乌海市友谊精煤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乌海市友谊精煤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乌海市友谊精煤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乌海市友谊精煤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瑞文
审判员 郭永生
审判员 任晓辉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海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