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云县庆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庆云县庆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23民初1842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7年9月21日出生,住庆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浩,山东振庆律师所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庆云县庆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庆云县徐园子乡客运站对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3MA3N5DRU36。
法定代表人:王卫,总经理。
被申请人:王卫,男,汉族,1985年10月5日出生,住庆云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庆云县庆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王卫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庆云县庆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王卫名下银行存款54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其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码:66709128020200000140)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庆云县庆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王卫银行存款54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吉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李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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