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云县庆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与庆云县庆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23民初164号
原告:***,男,汉族,住庆云县。
被告:庆云县庆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庆云县徐园子乡客运站对过。
法定代表人:王卫。
原告***与被告庆云县庆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发生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且原告申请调查取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郝玉珍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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