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民初2389号
原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六冶机械化工程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南昌路浅井头村。
法定代表人:姜树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寒,河南兆维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梦蝶,河南兆维律师事务所。
被告:***,男,195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巩义市。
被告:河南怡诚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法定代表人:李丽锋,董事长。
被告: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鲁班大道东段北侧div>
法定代表人:管存拴,董事长。
原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六冶机械化工程公司与被告***、河南怡诚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立案。原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六冶机械化工程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六冶机械化工程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六冶机械化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004元,减半收取计10502元,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六冶机械化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长 石红振
审判员 马常有
审判员 李文兵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郭富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