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六冶机械化工程公司

某某、某某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05执恢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5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
被执行人:***,男,196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执行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六冶机械化工程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浅井头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六冶机械化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6)豫0305民初10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要求其于三日内如实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既未履行法律义务,也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为此,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于2020年6月28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20年6月24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司法罚款措施。
立案至今,本院通过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分别于2020年3月3日、2020年6月8日对被执行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六冶机械化工程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提起了总对总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六冶机械化工程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因数额是零星小额,已冻结,无扣划必要。被执行***、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六冶机械化工程公司名下无车辆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执行财产,无工商登记信息和证券信息。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房产信息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信息。2020年3月2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公积金信息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住房公积金信息,已采取轮候冻结措施。本院查找被执行人,未查找到被执行人。
本案执行标的为4400000元及利息等,执行到位0元,尚余4400000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经过以上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或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翔云
审判员  宋世伟
审判员  刘红坡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贾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