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六冶机械化工程公司

某某、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六冶机械化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执132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36年11月6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被执行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六冶机械化工程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浅井头村。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六冶机械化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305民初6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依法立案提级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三、通过实地走访、发出传票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传唤被执行人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和失信决定书。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申请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孙志勇
审判员  李予洛
审判员  张 蕾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