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六冶机械化工程公司

某某、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六冶机械化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民终56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六冶机械化工程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浅井头村。
法定代表人:姜树春,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龙鑫祥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汉街第3幢3层8号。
法定代表人:戚华锋,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洋,男,199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浩,男,199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潜江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六冶机械化工程公司、湖北龙鑫祥投资有限公司、程洋、张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8)鄂0106民初187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在向一审法院递交上诉状后,无合理理由而未在法院通知的交纳上诉费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阳
审判员 李斌成
审判员 何义林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陈晓玲
书记员陈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