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六冶机械化工程公司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洛阳机械化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3民终6749号之一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淮河路36号。
法定代表人:马宁,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洛阳机械化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长江西路26号。
负责人:柴学俭,该公司经理。
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星红、谢玲玉,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六冶机械化工程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浅井头村。
法定代表人:姜树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钺,河南松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星红,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飞、李亚磊(实习),河南安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洛阳机械化分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六冶机械化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8)豫0305民初26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8)豫0305民初268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洛阳机械化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5580元,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六冶机械化工程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5580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庆刚
审判员  邢 蕾
审判员  王 睿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刘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