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六冶机械化工程公司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六冶机械化工程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民终24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六冶机械化工程公司。住所地:洛阳涧西区。
法定代表人:姜树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元臣,该公司法务部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华、褚亚堃,河南九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有色金属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洛阳机械化分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
法定代表人:柴学俭。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华、褚亚堃,河南九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76年12月5日出生,住洛阳市洛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科飞,河南成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姜树春,男,汉族,1963年9月28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
原审被告:刘少斌,男,汉族,1964年10月28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蓓蕾、赵晓阳,河南松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六冶机械化工程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洛阳机械化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树春、刘少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8)豫0311民初17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8)豫0311民初172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六治机械化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600元、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洛阳机械化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600元均予退回。
审判长  刘丽娜
审判员  王 鹏
审判员  王茂兵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郭富林
书记员卫淑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