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明光电光源有限公司

常州市武进明光电光源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宜和商初字第163号

原告常州市武进明光电光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湖滨路**。

法定代表人柏小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泽远、朱艳(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金伙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武进明光电光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光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明光公司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明光公司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明光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5元,由明光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江周渊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何玉南

书记员周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