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302执1820号
王某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宝劳人仲案字[2020]第473号裁决书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因与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宝鸡铁塔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本案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病假工资51121元;承担本案执行费67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执行回案款51791元并发放申请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302执1820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302执1820号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宝鸡铁塔制造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宝劳人仲案字[2020]第473号裁决书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因与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宝鸡铁塔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本案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病假工资51121元;承担本案执行费67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执行回案款51791元并发放申请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302执1820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