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中能电力车辆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宝鸡铁塔制造有限公司电力设备分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303执699号
申请执行人宝鸡中能电力车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宝鸡铁塔制造有限公司电力设备分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宝鸡铁塔制造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303民初1803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宝鸡铁塔制造有限公司电力设备分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宝鸡铁塔制造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宝鸡中能电力车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1、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宝鸡铁塔制造有限公司电力设备分公司立即支付租赁费维修费173880元,对电力设备分公司不能支付部分,由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宝鸡铁塔制造有限公司承担支付责任;2、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宝鸡铁塔制造有限公司电力设备分公司支付违约金150万元,不能支付部分由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宝鸡铁塔制造有限公司承担支付责任承担支付责任;3、被执行人支付本案一审诉讼费19865元,支付二审诉讼费29602元,并承担本案实际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宝鸡铁塔制造有限公司电力设备分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宝鸡铁塔制造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宝鸡铁塔制造有限公司电力设备分公司银行账户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宝鸡铁塔制造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本院依法扣划1742980.00元,将其中1723347.00元支付给申请人,19633.00元交纳本案执行费。至此,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请求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303执699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