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振越智能家具有限公司

广州振越钢制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家具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执894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振越钢制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江村古楼工业区自编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沐陂路5号4栋3楼A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9年2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化州市。 申请执行人广州振越钢制办公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州**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穗仲案字第78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09674.25元(暂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广州**家具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被执行人未签收并未申报财产。前往被执行人广州**家具有限公司所在地调查其财产情况,该司已不在原址经营,未发现该司可执行财产。 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广州市天平查控网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广州**家具有限公司、***名下可执行的财产。 被执行人广州**家具有限公司预购的位于广州市萝岗区××街××号××号××房,本院已预查封该房产。因该房产仅办理网签,未办理预告登记,故本案不能处置。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广州**家具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021年7月8日,本院通过短信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代理人,鉴于本案被执行人广州**家具有限公司、***名下无可执行的财产,本案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代理人短信回复认可本院的执行行为,请法院依法处理。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粤01执89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彤 审判员 周 晖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