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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振越钢制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11民初34836号 原告:广州振越钢制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江村古楼工业区自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97387272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男,汉族,1974年8月17日出生,住江西省樟树市, 原告广州振越钢制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振越钢制办公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一、合同约定及履行情况:被告于2016年至2017年期间多次向原告购买办公设备,双方每次均签订书面合同,但原告交货后被告一直拖延付款。2018年1月2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欠原告2016年至2017年期间四笔货款合计781140元,并承诺于2018年9月1日前归还,若逾期则按月利息2%计算逾期利息直至总货款全部还清;债权人因为追偿此债务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交通费、误工费、总欠款的损失费等费用或者是其他损失,由债务人承担。被告在该《欠条》尾部签名、捺指印,但至今未向原告清偿上述欠款。 二、其他情况:原告委托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本案诉讼,支付律师费26000元。 三、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781140元及利息(以78114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8年9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算至2020年9月22日为391611.53元);2.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26000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由被告承担。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尚欠原告2016年至2017年期间四笔货款合计781140元的事实,有被告签名、捺指印的《欠条》证实,且被告未到庭抗辩及举证,依法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故本院依法予以认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清偿上述欠款,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被告虽在《欠条》中承诺按月利息2%计算逾期利息,但原被告之间为买卖合同关系,非民间借贷,故该约定的逾期付款利息明显高于原告资金被占用的实际损失,故本院对此调整为参照银行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在《欠条》中承诺承担原告为追偿债务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和其他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为此支出的律师费26000元和担保费2298.13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向原告广州振越钢制办公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81140元及逾期利息(以78114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赔偿原告广州振越钢制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律师费26000元、担保费2298.13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振越钢制办公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794.4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州振越钢制办公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1369.4元(已交纳),由被告***负担受理费6425元、保全费5000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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