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1民辖终22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瑞联商用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心华路27号二楼202A号商铺-1。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振越钢制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江村古楼工业区自编3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珠海瑞联商用家具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8)粤0111民初93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认为,其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订货单》约定的合同履行地明确,安装地为珠海市人民法院,即合同履行地为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故本案不属于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形,因而不适用“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涉案货款的已付订金和其它部分款项均在珠海华润银行富华支行转账,双方予以认可,故可以确定本案的付款履行地也在珠海。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关于上诉人称本案不属于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原审法院已对此充分论述,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和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中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