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青25民终1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州中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青海省共和县恰卜恰镇团结**路**号。
法定代表人申海森,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媛圆,住青海省共和县。
委托代理人周瑞虹,青海龙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河南大街客来香饭,住所地青海省共和县恰卜恰镇黄河**大街街。
经营者盛显芬,女,住青海省共和县恰卜恰镇
委托代理人李济洪(盛显芬的丈夫),男,无固定职业,住青海省共和县恰卜恰镇。
上诉人海南州中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黄河南大街客来香饭馆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2016)青2521民初3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海南州中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以服从原审人民法院判决为由,2016年11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海南州中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海南州中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海南州中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林庆文审判员洛什吉代理审判员贾洋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 婷
附:
本裁定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