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03民初1490号
原告:**,男,197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港保税区跃进路航运服务中心8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大连城建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民运街2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交一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海达北街91号。
法定代表人:王际好。
被告:大连西岗**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长江路539号1113室(经营场所:大连市西岗区长江路539号地下一层员工食堂)。
法定代表人:阁崇飞。
被告:大连市西岗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长春路239路。
负责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大连城建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中交一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大连西岗**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市西岗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艾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