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荣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南荣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802民初5594号
原告:***,男,196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告:***,男,196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县。
被告:河南荣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合欢街红瑞路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
被告:焦作市园林绿化管理局,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
法定代表人:范杰。
原告***与被告***、河南荣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焦作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原告祝**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