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欧比环保有限公司

佛山市欧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5民初2671号
原告:佛山市欧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平洲平西深涌深海路深涌综合大楼**自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524010843。
法定代表人:李小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伟雄,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中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12123G。
法定代表人:陈世华。
原告佛山市欧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0年3月1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已支付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佛山市欧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2.5元,减半收取计781.25元(原告已预交),由佛山市欧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冉晓璇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