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230民初3594号
原告:***,男,197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治强,重庆东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三合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女,195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三合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国胜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陶袁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