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三合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三合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230民初3594号

原告:***,男,197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治强,重庆东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三合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女,195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三合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国胜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陶袁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