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民初590号
原告:西安如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MA6U249W6Y。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段和段(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段和段(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高新科技产业开发区自然资源局,地址西安高新区。
负责人:***。
原告西安如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高新科技产业开发区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欠款18968058.38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及理由:2019年5月,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一征收办公室委托华建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发布招标公告,原告按照招标程序进行投标,原告中标后与西安高新区统一征收办公室与原告签订垃圾清运合同。原告按约履行义务后多次讨要工程款未果,被告部分付款后剩余款项至今未付。后高新区统一征地办公室被撤销,业务纳入故西安高新科技产业开发区自然资源局。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本次起诉诉讼主体不适格,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驳回原告本次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西安如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42594元,原告西安如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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