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321民初2839号
原告:朝阳县柳城街道凤利建筑器材部,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县柳城街道拉拉屯村。
经营者:***。
被告:龙江县宏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龙江镇西岗街。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7年8月1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
原告朝阳县柳城街道凤利建筑器材部与被告龙江县宏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朝阳县柳城街道凤利建筑器材部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朝阳县柳城街道凤利建筑器材部向本院申请对被告龙江县宏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朝阳县柳城街道凤利建筑器材部撤诉。
审 判 员 王 宁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珊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