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221民初1752号
原告:龙江县宏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龙江镇龙电云顶花园小区1号楼00**01层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21MA190B5B9Q。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深圳市安泰科能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区科园路1003号软件产业基地5栋E座7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34859740。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第三人:*****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龙南小区8号楼00**01层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2MA1AYYFQ43。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江县宏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安泰科能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江县宏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被告深圳市安泰科能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0元。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的意愿,原告龙江县宏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江县宏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允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江县宏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险费10,549.0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龙江县宏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