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内0702民初638号
原告:内***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律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律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龙江县宏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第三人:****上善置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内***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江县宏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上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内***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王 瑜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