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702民初154号
原告:呼伦贝尔上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东山街道区府西路泰晤士小镇玫瑰庄园5号楼101号。
被告:宏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龙江镇西岗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呼伦贝尔上善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宏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于2025年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呼伦贝尔上善置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呼伦贝尔上善置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