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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四川精鼎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四川精鼎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02民初4901号 原告:**,男,198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鼎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四川精鼎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园大道西段9号A3幢5**5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09348283G。 法定代表人:韩燚。 被告:四川精鼎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住所地西藏拉萨市城关区夺底路北郊花园A区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91MA6T1CM7XN。 负责人:**。 第三人:**,男,1967年11月11日出生。 原告**与被告四川精鼎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四川精鼎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及第三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琳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