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503执58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精鼎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园大道西段9号A3幢5**5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09348283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宜宾市金文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正信路2段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3MA62A3B10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男,汉族,生于1964年11月14日,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锦西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1503民初1604号《民事调解书》立案受理四川精鼎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宜宾市金文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宜宾市金文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3000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案件受理费29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宜宾市金文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四川精鼎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执行标的款10000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宜宾市金文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所有强制措施(失信人员名单、限制高消费、银行账户),另经调查房产、国土、银行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他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经申请人同意后,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川1503执58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冯 庆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