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825执恢38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被执行人:牛国海,男,195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被执行人:***,女,198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被执行人:河南海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工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5558320118E。
法定代表人牛国海,任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焦作市海宇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黄河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5727000642E。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关于***诉牛国海、***、河南海盛实业有限公司、焦作市海宇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温县人民法院(2016)豫0825民初14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在本院(2016)豫0825执1333号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牛国海的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存款1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