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海宇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河南海盛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811执恢144号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住所地:焦作市塔南路**嘉隆国际中心裙楼**。
负责人陈文兴,任行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沈佳丽,系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河南海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温县工业集聚区段)。
法定代表人:牛文兴,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焦作市海宇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温县黄河路西段v>
法定代表人:牛占朝,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牛国海,男,汉族,1957年4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温县。
被执行人:牛占朝,男,汉族,1957年4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温县。
被执行人:牛红军,男,汉族,1963年12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温县。
被执行人:牛文兴,男,汉族,1957年5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温县。
被执行人:牛瑞明,男,汉族,1962年2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温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8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温县。
被执行人:牛玉珊,女,汉族,1985年12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温县。
本院在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申请执行河南海盛实业有限公司、焦作市海宇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牛国海、牛占朝、牛红军、牛文兴、牛瑞明、***、牛玉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811民初8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河南海盛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00元及利息1774189.47元(含罚息、复利)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1月20日,之后的罚息以本金1500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8.55%标准计算,复利以未支付的利息、罚息、复利为基数,以年利率8.55%标准计算至法院确定的被告履行义务之日止);二、原告对被告河南海盛实业有限公司抵押给原告的“温房权证温字第**”房产及温国用(2012)第000037号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焦作市海宇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牛国海、牛占朝、牛红军、牛文兴、牛瑞明、***、牛玉珊对第一项下河南海盛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九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446元、公告费560元均由九被告承担(暂由原告垫付,待履行时一并付与原告)。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查明被执行人焦作市海宇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海盛实业有限公司、牛国海、牛占朝、牛红军、牛文兴、牛瑞明、***、牛玉珊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无住房公积金、无房产、无车辆等其他工商登记信息。
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焦作市海宇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海盛实业有限公司、牛国海、牛占朝、牛红军、牛文兴、牛瑞明、***、牛玉珊名下银行账户,只有少量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2020年11月16日至2021年11月15日,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需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续行冻结申请。
查明被执行人河南海盛实业有限公司位于温县××、××大道西××房产××套及土地使用权,已被我院查封,查封期限为2019年4月30日至2022年4月29日,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11日书面申请暂不对上述房屋进行拍卖。
三、通过现场查询、电话联系等形式,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焦作市海宇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牛国海、牛占朝、牛红军、牛文兴、牛瑞明、牛占朝、***、牛玉珊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牛占朝暨焦作市海宇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文兴暨河南海盛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国海、牛红军、牛瑞明、***、牛玉珊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五、已将被执行人焦作市海宇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海盛实业有限公司、牛国海、牛红军、牛瑞明、***、牛玉珊、牛文兴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宋跃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焦作市海宇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海盛实业有限公司、牛国海、牛占朝、牛红军、牛文兴、牛瑞明、***、牛玉珊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焦作市海宇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海盛实业有限公司、牛国海、牛占朝、牛红军、牛文兴、牛瑞明、***、牛玉珊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廉玉光
审判员  张家辉
审判员  梁小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于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