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棣县锐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城南分公司、中海建投(山东)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622民初320号之一
原告:无棣县锐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城南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海丰街道海丰五路车管所往东3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3MA3CQU47X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旭彤,山东高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高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海建投(山东)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省滨州乾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阳信县信城街道办事处阳城幸福一路(劳阳路交叉口)东北角第一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2760968073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被告:中海建投(山东)工程有限公司流坡坞分公司(曾用名:山东省滨州乾元工程有限公司流坡坞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阳信县流坡坞镇西商村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2MA3RK0MG7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无棣县锐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城南分公司与被告中海建投(山东)工程有限公司、中海建投(山东)工程有限公司流坡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后,原告无棣县锐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城南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无棣县锐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城南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棣县锐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城南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8元,保全费570元,合计1168元,由原告无棣县锐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城南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